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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2)

时间:2015-04-17 12:49 点击:
(3)规定科学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如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商业活动主体的最主要的侵害,是使其丧失了本可获得的商业机会,或者可能使其承担了本可避免商业风险。因此,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
  (3)规定科学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如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商业活动主体的最主要的侵害,是使其丧失了本可获得的商业机会,或者可能使其承担了本可避免商业风险。因此,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衡量,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结合会计实务规定出可操作性的计算规则。 
  (4)建议提高罚款的额度,取消现行最高处罚额的规定。提高罚款的额度,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使违法犯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轻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取消最高处罚额的限度,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经营额和预期可得利益或实际收益来核准罚款的金额。 
  四、总结 
  虽然法律制度急需完善,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当循序渐进。一部制定成功的法律需要历经繁琐费时的立法程序、广泛细致的调查、成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科学缜密的技术论证。竞争法也是如此。这就需要各方人士对竞争法保护法律制度付出努力,为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贡献力量,促进竞争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立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2) 
  [2]郭明瑞,房绍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3(29)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肖乾刚,肖国兴.《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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